食品**:令可行更要禁能止
2月1日起,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議通過的《食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正式施行,其中將食品劃出“八大類”實施重點抽查范圍;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執法人員的權力,即執法人員可主動抽檢,抽檢不受時間、地點、數量等方式限制,只要執法人員懷疑該食品可能存在問題,可以隨時抽檢。
顯然,《辦法》進一步規范并賦予了食品抽檢執法人員的主動裁量權,勢必將有助于及時、高效地發現食品**領域存在的違法問題。而之所以將“執法人員可主動抽檢”權力予以擴大,其直接對應的原因就在于《辦法》所列的“八大類”重點食品領域。
《辦法》指出,“八大類”重點抽檢范圍包括:一是風險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食品;二是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消費者投訴舉報多的食品;三是風險監測、監督檢查、專項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較大隱患的食品;四是提供嬰幼兒、孕婦、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五是學校和托幼機構食堂以及旅游景區餐飲服務單位、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經營的食品;六是有關部門公布的可能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品;七是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境內產生危害的食品;八是其他應當作為抽樣檢驗工作重點的食品。
不難發現,“八大類”顯然將近年來頻出問題的重點食品**監管領域一并納入,其中包括提供嬰幼兒、孕婦、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學校和托幼機構食堂等正是問題多發、易發,且影響較大的食品**監管領域。
實際上,以抽查手段檢驗或者客觀促進食品**目標的實現在我國由來已久,且早已成為有關部門監管食品**的重要手段之一。與之相配套的是,近年來隨著信息化建設步伐的加快,從國家層面到地方政府層面,食品**監管部門時刻都將抽查與信息公開相結合,也正在實現著由部門監督向公眾監督過渡的目標。
然而,食品**監管專業性較強,部門監管的責任依然重大。正因如此,國家屢次強調強化食品**監管手段,實行包括“零容忍”、“黑名單”等制度在內的嚴厲監管,其目的就是要在全社會形成確保食品**的良好氛圍。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監管手段不斷升級,且公開、透明程度遠超以往各階段時期,但食品**事件的多發依舊是不爭的事實。其間不乏成本上升,商家利潤空間壓縮,企業鋌而走險以次充好、偷工減料地進行食品生產等原因,對此,不失時機地展開不定期、無規律的食品抽檢的確顯得十分必要。
照此看來,《辦法》無疑將成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食品**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的抽樣檢驗工作的行為規范,既賦予了執法人員權力,又規定了責任、義務,以及被抽查檢驗確定存在食品**問題的處罰要求。
記者以為,作為國家食藥監總局頒布的部門規章,新實施的《辦法》已然解決了令行禁止中“令可行”的問題,即明確了抽查范圍,抽樣、檢驗等規范問題,關鍵是,如何以此為前提,確保“禁能止”,這對于保障食品**,尤其是“八大類”重點食品領域不出問題和紕漏更為重要。
不妨從《辦法》對有關處罰的要求窺探一二。
首先看處罰形式。《辦法》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立即采取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及時向住所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等。值得強調的是,《辦法》特意指出,食品生產經營者不按規定及時履行規定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
應該說,《辦法》明確的一系列應然性規定和要求已經道盡了食品抽檢發現問題后可能采取的所有應對之策,但在執行上或多或少缺少強硬性的要求,難免讓人心生疑問:這樣的應然性規定能否管得住違法者的有恃無恐?
其次看處罰內容。《辦法》指出,拒絕在食品**監督抽檢抽樣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采取的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可見,以行政處罰為主的處罰手段所能觸及的處罰上限不過3萬元,這對于仰仗生產、出售不合格食品牟利的商家、企業而言,是否只是九牛一毛?
誠然,《辦法》的實施對外彰顯了食品監管部門確保食品**的決心,但如同食品**問題涉獵廣泛,影響深遠,且涉及多部門的協同合作和維護,食品抽檢只是其中的一個監管手段,還需配合其他食品**監管手段一并實施,方能不斷推進我國食品**目標的實現,畢竟,對于食品**問題而言,確保令行禁止仍任重道遠。